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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非所有劳动合同 都要约定试用期         ★★★
    并非所有劳动合同 都要约定试用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青网 - 法制晚报 更新时间:2008-3-29

     

      应聘成功,新人即将步入职场,签约前为试用期“闹心” 。

      经过朋友的推荐,我成功应聘进入了一家公司,再过几天就要去签劳动合同了。

      上次我去面试时,主管曾经说了一句要视合同的长短,跟我约定一个试用期。

      请问,在试用期的长短方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是否所有劳动合同都要约定试用期?

      法官释疑

      周丽法官:关于试用期的长短,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不过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

      法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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