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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也要缴纳社会保险         ★★★★
    试用期也要缴纳社会保险
    作者:翁浩浩 文章来源:钱江晚报 更新时间:2008-3-24

      满怀欣喜地到物业公司做主管,没想到不但没有社会保险,而且“转正”遥遥无期。气愤之下,主管决定辞职了,并把物业公司投诉到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昨天,拱墅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出决定:责令物业公司为主管补缴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过了试用期却无法转正

      3月18日,章先生气冲冲地走进了拱宸桥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投诉自己所在物业公司。去年11月27日,章先生来到衢州路上的一家物业公司应聘,成功当上主管。当时物业公司并没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只是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月薪1200元,转正后月薪1500元。三个月很快过去,章先生表现一直中规中矩,到了3月17日,仍然没接到公司的转正通知书。他几经询问,公司负责人都给不出明确的答复。

      觉得上当的章先生决定辞职,并投诉物业公司一直不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他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也要签劳动合同

      执法人员立刻进行调查,发现该物业公司一共有近10名员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主要是我们单位经营不景气,实施《劳动合同法》成本太高。”物业公司的周总经理解释。

      “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拱墅区劳动监察大队的相关负责人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而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之一。因为章先生已经提出辞职,执法人员责令物业公司为他补缴社会保险费,每个月370多元,一共三个月。

      劳动保障执法人员再次提醒,如果用人单位在实施《劳动合同法》上存在经济困难,则需要在管理和经营上入手,减少劳动成本,而不是规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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