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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内 劳动者可任意解除合同         ★★★★
    试用期内 劳动者可任意解除合同
    作者:尹丹 文章来源:江淮晨报 更新时间:2008-2-23

      试用期还没有结束,就打算离开公司,但又担心自己要赔偿公司一笔不小的培训费用。昨天,合肥市的鲁先生致电本报热线,希望了解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情况。

      据鲁先生介绍,他是去年从合肥一家高校毕业的。由于鲁先生已经拥有硕士研究生文凭,工作并不难找。去年底,鲁先生应聘到合肥一家公司上班,专门负责公司新招人员的培训工作。

      由于该公司对于员工培训十分重视,也在试用期内对鲁先生进行了专门的培训,期间还送到外地进行了一周的短期培训。

      春节后,鲁先生接到了外地一家公司的通知。鲁先生是通过网上投递材料,参加该公司招聘的,现在鲁先生想到该公司上班,又担心自己现在试用期还没满,从现在的公司辞职后,要赔偿相关的培训费用。鲁先生希望能了解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情况。

      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原来的《劳动法》和今年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都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而法律之所以规定要约定试用期,主要是为了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约定了试用期,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进一步考察录用的人员是否真正符合招工条件,能否适应生产、工作需要。在试用期限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一旦发现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招工时介绍的情况不符,或自己不能适应该工作时,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试用期满后,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如果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培训费,以劳动者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按5年服务期限等分出培训费,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时,如果合同期已满,用人单位就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

      既然鲁先生还在试用期内,就享有对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所以,鲁先生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赔偿培训费用的责任,用人单位应该给你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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