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业俱乐部手机WAP浏览支持 中国创业俱乐部Rss 2.0 | 网站首页

特许加盟 | 创业锦囊 | 创业步骤 | 白手起家 | 女性创业 | 小本营销 | 财务融资 | 创业故事 | 大学生创业
工作生活 | 政策导航 | 经济商机 | 法律园地 | 下载中心 | 俱乐部专家顾问 | 中国创业论坛

高级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创业俱乐部 >> 法律园地 >> 法律咨询 >> 文章正文
栏目分类



协作律师事务所: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专题文章


.

广告位置 [等您]

广告投放电话:

(010)
8225 3188
8225 3137

链接广告
  • 此频道已经被管理员禁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5)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08-2-19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债务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第一百零二条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ArticleEditor}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推荐文章
    · 享受工伤待遇 不受年龄限制
    · 只上一天班也要支付经济补偿费吗
    · 试用期变成实习期 毕业生小心沦为…
    · 劳动合同下为何企业与员工签合同…
    · 权威详解劳动合同法热点 守法企业…
    · 劳动仲裁法的十大看点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新法四大亮点
    · 哪些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 试用期长短如何掌握
    · IT业如何面对劳动合同法

     

    【字距: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热点文章

     >>更多内容


    广告专区1



    广告专区2


     
    俱乐部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隐私条款 | 网站地图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

    站长E-mail: mybiz@mybizchina.com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理事单位
    中国创业俱乐部 版权所有
    热线电话 010 - 8225 3188 / 传真 010 - 8225 2617

    本站通用网址: 中国创业俱乐部,女性创业
    中文域名:创业俱乐部,中国创业俱乐部
    京ICP证:06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