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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试用期不能滥用         ★★★★
    职工试用期不能滥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工人日报 更新时间:2008-1-29

     

      最近,笔者的一个朋友经过几番努力,终于被一家公司录用。本以为他会很高兴,可谁知道他却闹心的很。问起原因,原来,公司向他提出试用期是三个月,等试用期满后再考虑是否与他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且明确告知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

      “按规定试用期不该这么长,可公司就提出这个方案了,答应了自己权益受损,不答应就要失去这份工作,真是好难选择啊!”朋友无奈地说。

      朋友说的没有错,这个试用期是太长了。对于试用期如何规定、时间多长,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就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目前,各地之所以出现试用期被滥用的情况,一方面可能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了解不够;另一方面就是不少用人单位“明知故犯”,有意逃避责任。对此,有关部门应“双管齐下”,一要加大《劳动合同法》的普及力度,通过各种形式让新规深入“民心”,特别是要深入一些单位的领导心中;二要加大对违法单位的处罚力度,让用人单位不敢碰这条“高压钱”,将法规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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