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业俱乐部手机WAP浏览支持 中国创业俱乐部Rss 2.0 | 网站首页

特许加盟 | 创业锦囊 | 创业步骤 | 白手起家 | 女性创业 | 小本营销 | 财务融资 | 创业故事 | 大学生创业
工作生活 | 政策导航 | 经济商机 | 法律园地 | 下载中心 | 俱乐部专家顾问 | 中国创业论坛

高级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创业俱乐部 >> 法律园地 >> 法律咨询 >> 文章正文
栏目分类



协作律师事务所: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专题文章


.

广告位置 [等您]

广告投放电话:

(010)
8225 3188
8225 3137

链接广告
  • 此频道已经被管理员禁用!
  •   

    试用期长短如何掌握       ★★★★
    试用期长短如何掌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深圳特区报 更新时间:2008-1-10

     

      1、试用期长短应如何掌握?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2、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哪些程序?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予办理。

      3、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32条及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本条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属于以上二、三种情况,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ArticleEditor}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推荐文章
    · 试用期长短如何掌握
    · IT业如何面对劳动合同法
    · 08年起加班费计算不同往年
    · 劳动合同法之下的企业三个尴尬境…
    · 《劳动合同法》让老板集体恐慌?
    · 劳动维权中的“不抛弃”与“不放…
    · 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
    · 泸州老窖劝辞事件:劳动监察部门…
    · 《劳动合同法》把企业“绑死”?
    ·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转派遣、再派…

     

    【字距: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热点文章

     >>更多内容


    广告专区1



    广告专区2


     
    俱乐部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隐私条款 | 网站地图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

    站长E-mail: mybizchina@sina.com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理事单位
    中国创业俱乐部 版权所有
    热线电话 010 - 8225 3188 / 传真 010 - 8225 2617

    本站通用网址: 中国创业俱乐部,女性创业
    中文域名:创业俱乐部,中国创业俱乐部
    京ICP证:06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