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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门:企业规章未告知,“视为无效”         ★★★★
    劳动部门:企业规章未告知,“视为无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社 更新时间:2007-12-21

     

      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明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实行前必须公示或告知全体员工,以“内部规定”等理由未公示、告知的规章,将依法视为无效,违反这类规章的员工有权免予处罚。

      这位负责人指出,新法施行后,以往一些企业单方面制定规章制度、“藏着掖着”不告知劳动者的做法将属违法。当前,部分企业应当抓紧梳理、健全规章制度,并尽到公示、告知义务,以适应新法的要求。

      据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规章制度须符合内容合法、程序公开两个要素。在内容合法方面,对有的企业擅自规定“吃午饭限时、上厕所限次”或“女职工工作前三年不许生孩子”等不合理内容,劳动部门将认定为不合法,企业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程序公开方面,新法除了规定应当平等协商确定之外,还“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位负责人说,当前一些企业对新法“程序公开”要求存在忽视。企业应当注意的是,即便是内容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员工违反这类规章也有权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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