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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签合同遇工伤可索双倍工资         ★★★★
    不签合同遇工伤可索双倍工资
    作者:陈迪 文章来源:大连晚报 更新时间:2008-4-9

      大连市一女工在工作中,从四楼摔下,造成多处骨折,由于她没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拒绝报销她的相关医疗费用。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该女工的情况后,决定为她提供法律援助。律师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没签合同的女工可要求赔偿双倍工资。昨日上午,西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女工4楼摔下多处骨折

      家住甘井子的张女士于2006年1月份被位于北京街附近的某宾馆聘用,从事客房服务员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630元,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去年10月份,她在单位劳动时,不慎从四楼摔下,造成全身多处骨折。由于没有劳动合同,无法认定工伤。张女士随后将某宾馆申诉到西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她同宾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西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张女士与宾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宾馆接到裁决后,至今仍未跟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张女士持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到大连市劳动局申请确认为工伤,后经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张女士为工伤,并构成六级伤残。

      单位拒绝为其报销相关费用

      由于宾馆没有同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张女士办理社会保险,张女士被市劳动局认定为六级伤残后,宾馆不能为张女士从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工伤待遇。因此,张女士的工伤待遇只能由单位买单。今年年初,张女士做了第三次手术,自己掏了医疗费2.7万元,某宾馆以效益不好为由,至今未给其报销。后来,由于某宾馆停发工资,张女士生活陷入困境。

      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代理张女士的案子,将某宾馆申诉至西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某宾馆一次性给付其第三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工伤待遇给付张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护理费、交通费13万多元。其中,今年1月1日以后的工资,因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同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故要求某宾馆按双倍工资给付。

      可要求双倍工资予以补偿

      4月8日上午,西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了张女士工伤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给予双倍工资补偿的申诉。西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查明张女士提交的相关证据后,决定择日作出裁决决定。

      承担法律援助的王金海律师表示,某宾馆虽然没有同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张女士交纳工伤保险,但由于张女士同用人单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张女士因工伤而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应当按工伤享受的相关待遇就应当由用工单位实报实销。另外,从今年1月1日至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期间,由于某宾馆已经超过一个月未跟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故按照《劳动合同法》,张女士要求按双倍工资给予补偿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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