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彩电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仓储保管合同,由仓储公司负责保管彩电厂的1000台彩电,彩电厂一次性给付保管费10000元。
不久、因仓储公司职员管理不慎引起火灾,库房被焚毁,彩电厂的1000台彩电全被焚毁。该彩电的成本价为每台1800元,出厂价为每台2000元,而且,这1000台被焚毁的彩电都早已与其他销售单位订立了销售合同。
火灾发生之后,彩电厂为了维护其厂家信誉,按合同约定,付给其他购买单位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损害发生后,彩电厂与仓储公司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均因双方对损害赔偿数额分歧太大不欢而散。同年11月,彩电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分析: 1、直接损失,又称积极的损害,它是指当事人已有的合法利益,因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减少的利益。间接损失又称消极的损害,它是指被损害人本可获得的预期利益,但由于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丧失的利益。根据民法原理,在民事纠纷中,须赔偿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而且包括间接损失。
2、本案中,仓储公司赔偿彩电厂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对彩电厂的1000台彩电进行折价赔偿,按成本价计算:1800×1000=1800000元;间接损失则包括彩电厂因此次火灾而负担的违约金损失和失去的本可获得的彩电销售利润,具体计算如下:违约金损失为2000×1000×5%=100000元,本可获得的利润为:(2000-1800)×1000=200000元。因此,仓储公司总共应赔偿彩电厂的数额为:1800000十(100000十200000)=2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