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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约“不平等员工”可要求补偿         ★★★★
    合约“不平等员工”可要求补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收集 更新时间:2007-9-6

     《劳动合同法》约束用人单位“霸王条款”:员工分正式工临时工,提前离职要支付违约金……

      合约“不平等”员工可要求补偿

      从劳动保障厅举办的一个高层次《劳动合同法》培训班获悉,明年1月1日起,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一些企业的用工“老规矩”将受到挑战。企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员工可即时炒老板“鱿鱼”,并要求经济补偿!

      据了解,长期以来,很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成了用人单位单方设定的“不平等条约”,比如,有些企业将员工分为正式工、临时工,或计划内员工、计划外员工,正式的、计划内的就有奖金、参加社保,并以此作为对先进员工的一种“奖励”;有的规定,试用期满后,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保;有的规定,外地员工入职,必须由本地户口人员提供担保;有的规定,企业因工作需要,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地点,员工要无条件服从;有的规定,企业确因赶货需要,可以要求职工加班,不加班要扣工资;有的规定,不管有没有培训,员工合同未满提前离职,要支付数万元违约金。

      还有一些“霸王条款”更是明目张胆:劳动者进厂要交押金、工装费、档案管理费;员工每被经理警告一次,罚款50元;无论职务高低,加班费一律按10元/小时计算。居然还有这样的内部规矩:员工上班期间上厕所不得超过3次,每次不得超过5分钟……

      对这些不平等合约,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说,新《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内部规章制度不仅内容要合法,其制订程序也要合法!”林景青说,按照新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用人单位应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程序不合法的规章制度不发生法律效力。

      林景青建议,所有用人单位都应该及早对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规范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秩序,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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