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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周工作不超40小时也得设休息日         ★★★★
    每周工作不超40小时也得设休息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收集 更新时间:2007-9-6

      「案情简介」

      张某2006年7月与某外资大酒店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张某的工作岗位为客房中心的服务员,根据该酒店的规定,职工每天工作5小时,没有休息日。9月2日是星期六,张某的哥哥要结婚,9月1日星期五下半之前,张某提出因家中有事不能上班,想在星期六星期日休息时回家,请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随后向总经理请示,总经理以酒店没有休息日为由未予批准。

      张某不服,又找到总经理当面商谈,张某说:“别的企业的职工每周都有两个休息日,我觉得我们每周至少也应安排一个休息日,不让休息应当支付加班费。”可总经理却说:“你怎么不想想他们每天工作时间是8小时,我们酒店每天的工作时间只有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总和只有35小时,比《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的40小时还少5个小时,所以我们不再安排休息日。”最终双方还是未取得一致看法,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请求酒店给予其享受休息日待遇并支付加班工资。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确认该酒店自1999年2月成立以来,对职工实行每日5小时工作制,但从不让职工星期天休息,也没有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出该酒店不让劳动者休息的做法是错误的,因而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裁决该酒店给予张某每周一天的休息日。同时裁决不支持张某关于加班费的申诉请求。

      「专家点评」

      焦点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个小时就合法吗?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天工作5小时,没有休息日的做法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往往是因为认识上存在误区,对标准工作制理解得不透彻。用人单位错误的理解和执行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规定。因为满足标准工时制的要求不仅需要符合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关于劳动者周休日的规定,是职工根据国家规定在每周内法定的休息时间。

      其中“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 24小时不问断的休息,即是说不管用人单位实行每日几小时工作制,都必须保证劳动者在每周内至少有一个连续一天的休息时间。

      本案中,酒店虽然每天仅工作5小时,但职工显然没有哪一天能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所以是违法的。

      焦点二:没有休息日就应当支付加班费吗?

      本案中,张某关于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之所以没有被仲裁支持,是因为张某对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认识错误所致。

      关于加班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的每天八个小时、每周四十个小时,即延长了法定的工作时间。

      本案中,张某的工作时间是每天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35小时,用人单位并没有安排张某延长工作时间,所以,张某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忠告和对策」

      根据国务院1995年3月25日修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人事部的实施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日,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日,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按照劳动部的实施办法,并没有对企业的休息日作出统一安排,而是规定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企业职工依本企业的规定每周休假日要轮休、倒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给职工规定了各种休息休假待遇,每一种都有特定的含义和作用,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相互替代,如上例,即使张某的每日休息时间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下的休息时间,酒店也不能因此而取消劳动者的每周休息时间。

      其实本案中出现的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休息的情况绝非个别现象,可能我们身边也曾发生过,但大多数人可能都习以为常,甚至认为是天经地义了。这种情况的产生,有的可能是因为企业对劳动法的规定不清楚,而有的则是单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但没有给职工安排周休日,甚至连每日工作时间也超过8小时,这样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损害非常大,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直接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尊重休息权,不仅是遵守国家法律,也是尊重自身的权益。完整意义上的休息不仅包括体力休息,还包括精神休息。

      希望通过该案例给企业领导提个醒,安排工作时间时,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一定要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不要忘了给劳动者一定的休息日,要使其劳逸结合,有充分的睡眠和休息时间,这样才能够保持旺盛的精力来工作,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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