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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名人商标”需谨慎           ★★★
    使用“名人商标”需谨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百姓创业网 更新时间:2007-1-29

        众所周知,名人因其独特的社会地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受到广泛的关注。名人的效应是强大的,因此,众多商家纷纷借助名人来宣传自己的商品,比较常见的有名人广告、名人代言等。今年来,有很多商家则喜欢利用“名人商标”博取公众对其产品的关注。这些商标无疑很好地利用了名人的影响力,但是其中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存在侵害名人权利的可能。在使用这些“名人商标”的时候,创业者应当谨慎考虑。

     

        案例一:"锅得缸"与郭德纲

     

        近日,天津一个白酒厂家欲将其产品命名为“锅得缸”,该产品的广告已经在一些城市发布以及在户联网上可以见到。广告上用黄色醒目字体写着"锅得缸酒"四个大字,两旁还分别标明"非著名品牌"。事后,郭德纲的经纪人王海向记者表示知道这件事,他说"这是天津一个厂家的产品,去年曾找郭德纲做代言,但是我们没有同意。一是郭德纲平时根本不喝酒,二是不能随便做代言,郭老师代言的产品必须是自己体验过、很好的才行。喜欢喝酒的人自然会去买酒喝,喜欢郭德纲先生的人永远会去听相声,两者之间根本没有必然联系。不过我们会将'郭德纲'加快注册成商标,以防后患。"此外,该公司市场部的许经理表示,由于"锅得缸"酒尚未上市,其品名的一些背景问题等涉及商业秘密,因此不便向外界透露。

     

        案例二:“泻停封”与谢霆锋

     

        "锅得缸"的案例让人想起几年前的“泻停封”。当年,谢霆锋最当红的时候,市面上突然出现了来自贵州安顺一制药厂的一种名叫"泻停封"的止泻药,听起来与谢霆锋"同名同姓",一时成为娱乐圈的焦点话题。与外界争论不休相反的是,谢霆锋本人倒是一直保持着冷静,一方面他表示将交由公司全权处理,另一方面他也笑中带刺地感谢该泻药厂家:"谢谢你们这么看得起我,这说明我现在真的很红。"

     

        案例三:商标流行“傍名人”

     

        近年来,商标“傍名人”的现象一直屡见不鲜。如:北京铁哥们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把大导演张艺谋名字的谐音"张一摩"注册成化妆品商标,还开出了800万的转让价。该公司艺术总监接受采访时直言,现在的名人很多,但不是每个人都值得注册,"要看这个人有没有文化力和市场力,公司就是想借助张艺谋的影响力打造'张一摩'品牌。"这位艺术总监还称他早已想好广告语:"如果做祛痘膏的广告,可以说'怎么不用张一摩,一摩就清'。"此外,越来越多的商家在名人身上打起主意,一些啼笑皆非的商标也层出不穷:治心脏病的药叫“心弃疾”,治疗痔疮的药叫“犯痔易”,猪饲料叫“猪食茂”、“催永圆”,丰乳霜命名为“膨立圆”,还有“王小鸭”牌羽绒服……真可谓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这些都不得不让人惊叹商家的想象力。众多名人尤其是娱乐圈的明星大腕,谁也不知道自己的名字何时会被改得滑稽可笑,然后匪夷所思地被贴在一些商品上。

     

        法律分析:

     

        透过层出不穷的“名人商标”现象和社会各界的舆论,不难发现,在名人商标注册申请的潮流中,利用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用在世名人的姓名,如“杨利伟”;二是用去世名人的姓名,如“林肯”、“鲁迅”;三是用名人姓名的谐音,如“锅得缸”、“泻停封”、“流得华”等。

     

        根据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也适用于服务业,但为了表述方便,下面都只提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就是说,我国法律是允许用人的姓名注册商标的,但《商标法》实施细则中也对名人商标的使用权限做了相应规定。如果用名人的名字作为某种商品的商标,这种商品必须与这位名人有某种必然的联系,商品必须与名人的文化精神内涵相符。而在目前,商家、企业利用名人姓名的谐音制作商标的很常见,按常规,只要通过商标局审核并成功注册,就得到法律的认可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但对此应该注意:

     

        使用名人名字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时,应区别对待在世名人的姓名与去世名人的姓名。对于在世名人来说,首先应尊重本人的“在先权利”,即名人本人对自己姓名、肖像等对象的支配权。用在世名人的姓名做商标之前,必须首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或达成某种协议,而一旦本人同意之后,其他机关无权干涉。若本人并未同意或未达成协议,则会构成侵权。对于去世名人来说,如其中涉及到“公共资源”的问题,此时名人的姓名不仅仅属于其个人,还包含了更多的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如:“鲁迅酒”在申请注册商标初审时被否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鲁迅酒”商标申请的最大理由是“名人商标是一种特殊商品,要考虑社会影响,容易引进社会不良影响的商标不予核准通过。鲁迅先生是一代大家,把他的名字作为商标用在商业活动中是不合适的。”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或规定去世名人的“公共资源”问题,这主要依靠商标审批部门对社会情感的主观把握。

     

        使用名人姓名谐音注册商标的做法,法律上也同样没有禁止。根据目前的情况,商标审批部门在衡量的时候主要依据两个方面,一是注册商标是否易联想到相关名人,二是这种联想是否会对该名人产生影响尤其是不良影响,据此来判断是否批准注册商标。但是当事人一旦注册了自己的名字或是觉得构成了对自己名誉权等权利的侵害,造成自己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则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参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该名人的名字已经注册为商标,并且又是驰名商标,此时商家便不能再使用其名字或是其名字的谐音为商标了,因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是跨界保护的。

     

        利用名人名字与商品挂钩多是新生企业为了在短期内扩大产品知名度,起到一定的宣传效果所为,但是从长远来说,对企业并无大的帮助,“这只是一种急功近利的思想,也带有哗众取宠的意味”。有追求的企业应更多地追求独创性强的商标,遵守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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