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销售合同的顺利履行,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一定的形式作担保,这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措施,营销人员在签订销售合同时,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值得各位营销员重视。它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1、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在应付数额内)。它起着证明合同已经成立并保证销售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
(1)定金可以证明合同成立
销售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与对方订立合同时,所以要给付定金,主要是担心和防止违约,用定金证明和维护合同关系,增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所以给付定金和收受定金的事实、就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
(2)定金是为了担保销售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
这种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的罚责体现出来的。交付定金后,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律这样规定,既可以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又可以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使权利人以定金来补偿损失。
(3)定金可以起到预付款的作用
它是在合同履行前发生的,这种预先支付,实质上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合同按期履行,预付部分的定金可以同预付款一样,充抵应付价款或酬金的一部分。但是,定金又不同于预付款。单纯的预付款是预先交付合同规定的部分定金,是销售合同义务的一种履行方式,不是销售合同的担保形式,因此,当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预付款不能发生定金的法律后果。营销人员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预先交付的货币是定金还是预付款,避免产生纠纷。
2、保证
保证是由销售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个人,如当事人不履行销售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是销售合同关系中常用的一种担保形式,通过这种特定的法律形式,对销售合同的法律效力起到加强和补充的作用。
它可以增加销售合同履行的信誉,而且可以通过保证人保证责任的确定,由保证人制约和督促被保证人认真履约。口头表示愿作保证人,不能视为保证关系成立。营销员在运用担保这种形式时,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担保销售合同的切实履行
由于保证合同的成立,可以使保证人与销售合同的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销售合同时,销售合同另一方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由于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有相应的财产,应当是具有代为履行或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营销员签订保证合同时要注意审查保证人的资格。
(2)保证人的代位追偿权
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履行销售合同和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后,有权按照约定向被保证人请求偿还。因此,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之间地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应在保证合同中确立。
(3)保证人的担保范围
保证人所担保的财产责任范围,通常以被保证人所承担的销售合同义务为限,可约定保证其全部,也可约定保证其一部分。如果对保证范围未加明确规定,则可约定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在销售合同中的全部义务负保证责任。如果被保证人擅自扩大担保责任范围,保证人对扩大部分可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销售合同的内容变更,也应事先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与按份承担
对于同一个销售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保证合同的约定,由保证人按份承担或是连带承担保证责任。
3、留置
留置是当事人一方对于已占有的对方财物,因为对方不履行销售合同而采取的扣留措施。这种权利,即所谓“留置权”。留置权具有严格的限制性,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可使用。有留置权的一方对留置财物必须根据其特性加以妥善保管。
4、抵押
抵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为履行销售合同向对方提供的财产保证。负有义务的一方,称抵押人,享有权利的人称抵押权人。抵押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抵押权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可以从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不足给付应当清偿的数额时,抵押权人有权向负责有清偿义务的抵押人请求给付不足的部分。当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的所有权仍然保留,但抵押物一般交抵押权人保管或封存或者有条件地使用。抵押权人有妥善保管抵押财产的义务,在保管期间有承担抵押财产损坏、恶化或遗失的全部责任。凡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选自《世界上最有效的营销员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