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的履行,指销售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营销员签订完合同以后,标志着合同履行过程的开始。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成,宣告销售合同终止。所以,销售合同的履行,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的履行必须实现当事人签订销售合同的目的和要求,双方享有的权利,各自承担的义务。只有销售合同被认真履行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预期经济目的才能得到保障和实现。
1、履行销售合同的一般程序
由于合同标的各不相同,其履行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也会有所不同。下面只介绍一般的程序。
(1)审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这是销售合同履行的前提和首要条件。如果是违法合同,合同不能履行,应按无效合同处理。
(2)支付货物
按销售合同中规定的交付方法、地点和期限交付货物,这是合同实际履行的重要阶段。销销合同的交付货物方法,通常有送货、代运和自提。
送货和代运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发生填写错误,由运单填写错误的一方承担责任;如属于运输部门的责任,由供方根据国家规定向运输部门提出索赔。交货方式项中规定由需方自提,供方如果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需方提货,应由供方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如果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货,应由需方承担逾期提货的责任。交付货日期确定的标准,因交付方法不同而不同,凡供方送货或代运的交付日期,均以发运货物时承运部门的激记为准;规定由需方自提的交付日期,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3)货物验收
验收是审核合同标的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与数量的环节,是销售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对标的的验收方式通常有两种:
① 标的数量验收。属于需方自提或供方送货交付时,应在交付时当面清点验收;属于供方代运交付时,应凭托运单所列数量清点验收。实行送货或代运的,标的物在途中损耗不超过国家规定或约定时,不按多交或少交处理。但除此以外,需方在验收时发现标的物有短缺、破损、变质时,应按规定向供方或运输部门提出赔偿要求。
② 标的质量验收。如需方在验收时发现交付的货物有质量缺陷,应妥善保管(保管费由责任方承担),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如果需方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验收,或者验收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则应认为他承认供方所交付的标的物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规定。供方如果接到需方的书面异议,也应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负责查明原因,提出协商处理的意见;如果供方接到需方的书面异议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签复或处理意见,则视为他承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4)货物价款的结算
货物价款的结算是销售合同履行的最后程序。具体的结算方式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规定。一般根据验收方法不同,结算方法可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付款方有权拒付全部或部分价款:供方托收的货物不是合同中规定的供货;货物价格高于合同中规定的部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质量高于合同的规定,又未经需方同意而提价的那部分价款;未经需方同意的情况下,发货量超过合同规定部分或提前交货部分;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的托收款项,经查验货物与发货清单不符。
2、销售合同履行处理争议
营销员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力求把合同条款写得确切、清楚,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利于销售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在现实情况中,由于营销员对法律知识不了解,合同实务经验少,签合同时,未认真审查等原因,造成销售合同中某些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给履行合同带来障碍,甚至引起争议和纠纷。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我们经过总结,得出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质量要求不明确
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在质量标准合格的前提下,如果有等级的,应按照同类产品或同类服务的中等质量标准履行;有样品的,按封存的样品质量履行。
(2)履行期限不明确
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向对方尽义务,也可以随时请求对方履行义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里的“准备时间”,因各类合同特点不同,标的不同,要求也就不同,应从实际出发分别掌握,但不能无限期延长以免影响生产和流通的正常进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
如果履行是给付货币,应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履行是货币以外的其他标的,应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但具体可根据标的的性质分别处理。工业产品一般应在供方所在地履行。农副产品依当地以往交售或收购同类产品的规定或习惯。交付建筑物的,在建筑物所在地履行。
(4)价款或酬金的约定不明确
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5)包装物约定不明
一般应以损坏物品和运输、保管的安全,以及有利于营销为原则进行包装。
选自《世界上最有效的营销员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