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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折”涉税会计处理综述           ★★★
    “打折”涉税会计处理综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收集 更新时间:2007-1-30

        春节即将来临,各大商场纷纷打出折扣、折让、让利等促销牌。尽管会计制度和税法对这些促销业务基本上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经营方式的灵活多变以及会计税务处理规定的复杂性,使得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不能对相关业务进行规范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本文以案例的形式介绍多种促销方式,对常见的错误认识或处理方法进行了纠正,并且对如何规范这些促销行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提出了建议。

     

      案例:为了扩大经营,某品牌皮具代理商A公司决定采取多种折扣销售的方式,以促进销售,加快资金回笼。

     

      某年初,A公司经中间商C公司介绍,销售给B公司礼盒皮带100盒、皮鞋100双,原价分别为300元/盒和400元/双,按照10%的商业折扣率,即分别按照270元/盒和360元/双的价格销售,由A公司负责送货。同时约定,如果B公司在10天内付清货款,则A公司将给予5%的现金折扣,如果在20天内付清货款,则给予2%的现金折扣,超过20天则需全额付款。双方签订合同后,A公司分别按照300元/盒和400元/双共计70000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另外开具了30元/盒和40元/双的红字专用发票,账计应收销货款63000元。

     

      由于运输途中防护措施不当,皮具被雨淋,严重影响销售,A公司遂与B公司协商,再次折让10%,并再一次开具了30元/盒和40元/双的红字专用发票,账面应收销货款调整为56000元。

     

      B公司在10天内付清了货款,A公司又给予B公司5%的现金折扣计2800元,A公司自行开具了2800元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了销售收入。

     

      此后,A公司又与B公司商定了让利事项,如果B公司从A公司全年度的进货额达到40万元,A公司将再给予B公司5%的让利。到年终结算时,A公司实际支付给B公司让利20000元,A公司凭盖有B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将让利直接冲减了销售收入。

     

      分析:A公司为了促销采取了多种折扣销售的方式,但是在发生促销行为后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问题,具体分析如下:商业折扣: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由于A公司折让给B公司7000元的商业折扣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所以,在计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时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应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而且该7000元在扣减补计的增值税销项税后的余额还需并入计税所得额,即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计算缴纳所得税。

     

      但在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可以按照扣减折扣后的实际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只是由于未能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所以在计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由此可见,出现上述问题的症结是因为A公司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所以,A公司的折扣额不但不可以抵减计算流转税的销售收入,而且也不可以减少计算所得税的收入。

     

      此商业折扣实际上相当于发生在销售确认以前的销售折让。

     

      销售折扣:因皮具淋雨而给予B公司的7000元销售折扣同样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所以A公司在计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时不可以将这7000元抵减销售收入,应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和所得税(具体会计和税务处理情况同上述商业折扣)。

     

      在日常会计处理实务中,如果B公司没有将A公司开具的70000元专用发票入账,则应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回A公司,由A公司加盖“作废”字样,作为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并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凭证。如果B公司已经将70000元发票入账,在无法退回的情况下,A公司应请B公司向B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索取《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即可依据《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和商妥的折让金额向B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依据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A公司在未收到B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不可以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

     

      需要注意的是,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上的折扣,如果A公司用皮具进行实物折扣,在申报应纳税款时,该实物价款不但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而且该皮具也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现金折扣:根据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发生的现金折扣不应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金,而应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上述案例中,A公司在现金折扣上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A公司不应因发生现金折扣而开具2800元的红字专用发票,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应予作废;二是发生的现金折扣2800元不应冲减销售收入,而应计入财务费用。

     

      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据,笔者认为,简单可行的办法是请对方付款单位开具费用结算票据,付款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收款方则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

     

      销售让利:A公司支付给B公司20000元让利是因为B公司全年度的进货额达到了双方约定的40万元指标,虽然合同约定为让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减让,只是因为该减让需根据年度销售情况到年终才能决定存在与否。因此,如果该让利符合销售折扣的要求,则可以按照销售折扣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但是,由于上述案例中B公司开具给的A公司20000元让利的收款收据不是合法票据,所以,不可以按照销售折扣进行账务处理。

     

      日常实务中让利的两种主要情形是:

     

      一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销售方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或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作为销售费用或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这种情形的让利在计算缴纳流转税时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如果是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也不可以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所以,这种处理方法对销售方很不利。

     

      二是作为销售折扣进行处理。销售方依据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购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而且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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