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风险企业和创业投资正在飞速发展,两者间的合作问题正在逐渐凸现,尤其是两者合作的形式。在我们看来有限合伙制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有限合伙制是英美法系所规定的一种合伙形式,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风险资本市场日趋占据主导地位。
有限合伙制由至少一个对合伙企业享有全面的管理权并对企业合伙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个不享有管理权但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援引自公司法)。前者是大部分创业投资资金的提供者,后者也是资金提供者,但主要投入科学知识、管理经验和金融专长等无形资产。
从法律关系上看,,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需要承担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税的一级税负,还可以通过以有价证券形式给其他合伙人进行收益分配,避免即时的应税收入的税负。目前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内已经有不少企业开始采用这种合伙形式。
在实际运作中,普通合伙人是创业投资家,具体从事风险资本的筹集、项目经营管理和风险资本增值变现退出等多重职能。从有限合伙的组织制度安排上看,在经济上建立一般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均衡机制,有利于风险资本的融资管理和组织的持续经营、项目风险的控制、收益分配、经营成本管理,从而较好的解决了组织的激励约束问题。具体说来,有限合伙制的好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风险资本的融资管理。目前我国创投机构运营的突出问题有两种,一是融资不足导致资金规模偏小;二是,由于风险项目开发周期长,注册资金一次到位,形成风险资本大量闲置。而有限合伙则是资金按照事先的合约规定 分次到位。一般第一批先投入30%,其他资金在以后逐渐投入,从而便利了风险资本的融资管理。
第二,有利于项目的风险管理。有限合伙制通过一系列合约规避普通合伙人把资金投于风险无法控制的项目。在有限合伙制下,如果运营失败,做出投资决策的合伙人必须首先承担损失,这样合伙人将提高投资警惕性,削弱投资项目的风险。
第三,有利于形成收益激励机制和规范措施。有限合伙制设计固定报酬和绩效报酬体系,激励基金管理人和企业管理者,他们的收益的高低与企业运营成果直接挂钩,利益和责任的一致性能很好的提高每个人的工作效率。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有限合伙制是创业投资治理机制与相应的政府税收制度的高度结合,充分适应创投企业风险管理及完善激励机制的需要。适合我国当前风险企业高速发展的需要。
当然,我国的创业投资领域要研究的东西还很多,什么合作形式最适合我国当前的风险企业高速发展的形势都需要研究。我们非常起期待整个风险行业的发展,为企业和个人发展创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实现企业个人的创业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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